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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8號聲 請 人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遠藤仁代 理 人 林思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