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5號聲 請 人 陳寶鳳相 對 人 方榮興相 對 人 方一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共有物之價值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管理之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建號建物,其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281,55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748.77㎡×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1,729,900元+55,100元)=12,281,55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