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革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迪欣原告與被告陞鴻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