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0號原 告 黃本堃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被 告 億昇樂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本和法定代理人 黃碧夏法定代理人 陳懷容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對於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依原告所提被告公司廢止前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表,原告之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