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原告與被告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間增加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2,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