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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3號原 告 吳阿蘭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塏中等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1,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裁判日期: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