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4號原 告 曾陳文花被 告 曾三立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1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建物2棟之最新課稅現值121,300元、61,800元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