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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原告與被告林昶明即林凱俊間請求票據利得償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4,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日期: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