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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凃惠芬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被 告 洪宇建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2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72,70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262㎡×公告土地現值66,000元/㎡×權利範圍197/10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628,500元=1,572,7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