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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陳高仕

陳高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王朝震律師陳星年律師被 告 蘇金桃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土地分割協議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依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方式辦理分割登記,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各為萬分之292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4,286元(計算式:5,070.59㎡×3,500元/㎡×292/1000×2=10,364,2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日期: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