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5號原 告 吳聯和輔 助 人 吳得珍輔 助 人 吳松珍輔 助 人 吳子珍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田杰弘律師田雅文律師被 告 吳瑞珍被 告 吳素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吳瑞珍應將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3,600元【計算式:面積589㎡×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1,413,6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吳瑞珍應將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58,675元【計算式:面積3,172.45㎡×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4,758,675元】;第三項請求被告吳素貞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街○○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龜山街52號建物)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00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龜山52號建物)所為之納稅義務人稅籍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名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500元【計算式:龜山街52號建物最新課稅現值2,400元+龜山52號建物最新課稅現值86,100元=88,5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60,775元【計算式:1,413,600元+4,758,675元+88,500元=6,260,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