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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1號原 告 萬東平原告與被告歐馨雲等間返還投資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5,1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1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