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號上 訴 人 松鶴木業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江曉萍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貴堂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予補正上訴聲明。至裁判費核定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0 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