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上訴人即被 告 葉慶華
葉亮伶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馬素絹被上訴人即原 告 郭義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