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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 告 黃懷瑩即德民動物醫院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黃燦堂律師被 告 盧怡伶即利智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董志鴻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設備資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就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109年5月4日提出之答辯㈤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裁判案由:返還設備資產等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