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王惠清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案由欄: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為: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