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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代 表 人 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卓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祥等間撤銷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
裁判日期: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