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原 告 鄭淑瑢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被 告 李東文

李衣翎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是在嘉義市○區○○街○○○號,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卷㈠第45、47頁)。另原告請求被告移轉車籍登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登記之「管轄監理所站」為「嘉義市監理站」,有上開小客車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卷㈠第49頁),是上開小客車之車輛登記地亦在嘉義市。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裁判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