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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俊能

林慶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婷綉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2號確認管委會委員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裁判日期:201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