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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0號原 告 鄭鎮宗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楊博勛律師周南宏律師被 告 黃盈倩

黃南展黃信忠黃何秀梅黃志勝黃俞洋黃雲卿黃柏欽張梅玉黃公遠黃啟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建築基地套繪管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日期: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