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7號上 訴 人 羅美綢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來順、廖娉婷、廖宗輝、廖耕賢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6,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