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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0號聲 請 人 陳祐霖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莊振銘與被告李貴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