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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振銘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秀芬

陳靜枝李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4月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林秀芬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㈡被上訴人陳靜枝應將附表二所示土地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㈢被上訴人李貴應偕同原告將附表三所示土地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附表一至三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其上訴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前段分別請求林秀芬、陳靜枝、李貴塗銷附表一、二、三所示土地之信託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8,561元(計算式:各土地面積×各土地公告現值×上訴人請求之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參附表四至六);另訴之聲明第三項後段請求李貴將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部分,訴訟標的雖屬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係為於塗銷信託登記後取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土地之所有權,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自毋庸分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3,318,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委託人│受託人│收件日期字號(民國)│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期 ││號├──────┬───┬───┤ │ │ │ │(民國) │(民國) ││ │縣市區 ○段 │地號 │ │ │ │ │ │ │├─┼──────┼───┼───┼────┼───┼───┼──────────┼──────┼──────┤│1 │高雄市○○區○○○段│1062 │24/297 │李貴 │林秀芬│96年10月3日高雄市政 │96年10月1日 │96年10月5日 ││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樹登字第17470號 │ │ │├─┼──────┼───┼───┼────┼───┼───┼──────────┼──────┼──────┤│2 │高雄市○○區○○○段│1064 │24/297 │李貴 │林秀芬│96年12月19日高雄市政│96年12月17日│96年12月21日││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樹登字第22040號 │ │ │├─┼──────┼───┼───┼────┼───┼───┼──────────┼──────┼──────┤│3 │高雄市○○區○○○段│1068 │24/297 │李貴 │林秀芬│96年10月3日高雄市政 │96年10月1日 │96年10月5日 ││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樹登字第17470號 │ │ │├─┼──────┼───┼───┼────┼───┼───┼──────────┼──────┼──────┤│4 │高雄市○○區○○○段│1070 │24/297 │李貴 │林秀芬│96年10月3日高雄市政 │96年10月1日 │96年10月5日 ││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樹登字第17470號 │ │ │├─┼──────┼───┼───┼────┼───┼───┼──────────┼──────┼──────┤│5 │高雄市○○區○○○段│1076 │24/297 │李貴 │林秀芬│96年10月3日高雄市政 │96年10月1日 │96年10月5日 ││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樹登字第17470號 │ │ │├─┼──────┼───┼───┼────┼───┼───┼──────────┼──────┼──────┤│6 │高雄市○○區○○○段│1086 │24/297 │李貴 │林秀芬│96年10月3日高雄市政 │96年10月1日 │96年10月5日 ││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樹登字第17470號 │ │ │├─┼──────┼───┼───┼────┼───┼───┼──────────┼──────┼──────┤│7 │高雄市○○區○○○段│1087 │24/297 │李貴 │林秀芬│96年10月3日高雄市政 │96年10月1日 │96年10月5日 ││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樹登字第17470號 │ │ │└─┴──────┴───┴───┴────┴───┴───┴──────────┴──────┴──────┘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委託人│受託人│收件日期字號(民國)│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期 ││號├──────┬───┬───┤ │ │ │ │(民國) │(民國) ││ │縣市區 ○段 │地號 │ │ │ │ │ │ │├─┼──────┼───┼───┼────┼───┼───┼──────────┼──────┼──────┤│1 │高雄市○○區○○○段│1080 │24/297 │李貴 │陳靜枝│96年10月3日高雄市政 │96年10月1日 │96年10月5日 ││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樹登字第17460號 │ │ │└─┴──────┴───┴───┴────┴───┴───┴──────────┴──────┴──────┘附表三:

┌─┬──────────────┬────┬───┬───┬──────────┬──────┬──────┐│編│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委託人│受託人│收件日期字號(民國)│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期 ││號├──────┬───┬───┤ │ │ │ │(民國) │(民國) ││ │縣市區 ○段 │地號 │ │ │ │ │ │ │├─┼──────┼───┼───┼────┼───┼───┼──────────┼──────┼──────┤│1 │高雄市○○區○○○段│508 │24/297 │李貴 │莊振銘│107年4月26日高雄市政│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7日││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仁鳳登字第001940號│ │ │├─┼──────┼───┼───┼────┼───┼───┼──────────┼──────┼──────┤│2 │高雄市○○區○○○段│509 │24/297 │李貴 │莊振銘│107年4月26日高雄市政│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7日││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仁鳳登字第001940號│ │ │├─┼──────┼───┼───┼────┼───┼───┼──────────┼──────┼──────┤│3 │高雄市○○區○○○段│546 │24/297 │李貴 │莊振銘│107年4月26日高雄市政│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7日││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仁鳳登字第001940號│ │ │├─┼──────┼───┼───┼────┼───┼───┼──────────┼──────┼──────┤│4 │高雄市○○區○○○段│547 │24/297 │李貴 │莊振銘│107年4月26日高雄市政│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7日││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仁鳳登字第001940號│ │ │├─┼──────┼───┼───┼────┼───┼───┼──────────┼──────┼──────┤│5 │高雄市○○區○○○段│549 │24/297 │李貴 │莊振銘│107年4月26日高雄市政│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7日││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仁鳳登字第001940號│ │ │├─┼──────┼───┼───┼────┼───┼───┼──────────┼──────┼──────┤│6 │高雄市○○區○○○段│550 │24/297 │李貴 │莊振銘│107年4月26日高雄市政│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7日││ │ │ │ │ │ │ │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 │ ││ │ │ │ │ │ │ │所仁鳳登字第001940號│ │ │└─┴──────┴───┴───┴────┴───┴───┴──────────┴──────┴──────┘附表四:

┌─┬──────────────┬────┬─────┬────┬──────┐│編│土地坐落 │ 面積 │公告現值 │上訴人請│上訴利益 ││號├──────┬───┬───┤(㎡) │(㎡/元) │求之權利│(新臺幣) ││ │縣市區 ○段 │地號 │ │ │範圍 │ │├─┼──────┼───┼───┼────┼─────┼────┼──────┤│1 │高雄市○○區○○○段│1062 │64.95 │1,900 │24/297 │9,972元 │├─┼──────┼───┼───┼────┼─────┼────┼──────┤│2 │高雄市○○區○○○段│1064 │2031.29 │1,900 │24/297 │311,875元 │├─┼──────┼───┼───┼────┼─────┼────┼──────┤│3 │高雄市○○區○○○段│1068 │67.21 │1,900 │24/297 │10,319元 │├─┼──────┼───┼───┼────┼─────┼────┼──────┤│4 │高雄市○○區○○○段│1070 │881.92 │1,900 │24/297 │135,406元 │├─┼──────┼───┼───┼────┼─────┼────┼──────┤│5 │高雄市○○區○○○段│1076 │74.55 │1,900 │24/297 │11,446元 │├─┼──────┼───┼───┼────┼─────┼────┼──────┤│6 │高雄市○○區○○○段│1086 │909.23 │1,900 │24/297 │139,599元 │├─┼──────┼───┼───┼────┼─────┼────┼──────┤│7 │高雄市○○區○○○段│1087 │20.88 │1,900 │24/297 │3,206元 │├─┴──────┴───┴───┴────┴─────┴────┴──────┤│上訴利益合計:621,823元 │└───────────────────────────────────────┘附表五:

┌─┬──────────────┬────┬─────┬────┬──────┐│編│土地坐落 │ 面積 │公告現值 │上訴人請│上訴利益 ││號├──────┬───┬───┤(㎡) │(㎡/元) │求之權利│(新臺幣) ││ │縣市區 ○段 │地號 │ │ │範圍 │ │├─┼──────┼───┼───┼────┼─────┼────┼──────┤│1 │高雄市○○區○○○段│1080 │10014.44│1,900 │24/297 │1,537,571元 │└─┴──────┴───┴───┴────┴─────┴────┴──────┘附表六:

┌─┬──────────────┬────┬─────┬────┬──────┐│編│土地坐落 │ 面積 │公告現值 │上訴人請│上訴利益 ││號├──────┬───┬───┤(㎡) │(㎡/元) │求之權利│(新臺幣) ││ │縣市區 ○段 │地號 │ │ │範圍 │ │├─┼──────┼───┼───┼────┼─────┼────┼──────┤│1 │高雄市○○區○○○段│508 │3.59 │14,000 │24/297 │4,061元 │├─┼──────┼───┼───┼────┼─────┼────┼──────┤│2 │高雄市○○區○○○段│509 │99.65 │14,717 │24/297 │118,509元 │├─┼──────┼───┼───┼────┼─────┼────┼──────┤│3 │高雄市○○區○○○段│546 │97.49 │23,443 │24/297 │184,683元 │├─┼──────┼───┼───┼────┼─────┼────┼──────┤│4 │高雄市○○區○○○段│547 │155.72 │24,497 │24/297 │308,256元 │├─┼──────┼───┼───┼────┼─────┼────┼──────┤│5 │高雄市○○區○○○段│549 │156.04 │27,720 │24/297 │349,530元 │├─┼──────┼───┼───┼────┼─────┼────┼──────┤│6 │高雄市○○區○○○段│550 │112.07 │21,436 │24/297 │194,128元 │├─┴──────┴───┴───┴────┴─────┴────┴──────┤│上訴利益合計:1,159,167元 │├───────────────────────────────────────┤│附表四至六上訴利益合計:3,318,561元 ││(計算式:621,823元+1,537,571元+1,159,167=3,318,561元)。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