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16號原 告 陳明堂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被 告 鐘登富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置於順鑫發工業有限公司,由原告以影印、抄錄、複製之方式供原告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提出順鑫發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順鑫發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予原告查閱。」。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尚未提供之文書置於順鑫發公司,由原告以影印、抄錄、複製之方式供原告查閱。」,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順鑫發公司之董事,而原告為順鑫發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故原告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行使監察權,向被告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原告已委託律師函請被告提出順鑫發公司之各項憑證等文件,然被告迄今仍置若罔聞,爰依公司法第48條、第109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尚未提供之文書置於順鑫發公司,由原告以影印、抄錄、複製之方式供原告查閱。
三、被告則以:同意被查帳,已將部分文書提供予原告。另因順鑫發公司規模不大,並無製作營業報告書、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薪資申報表、日記簿、明細分類帳簿,故此部分無法提供,又民國100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年度決算申報表雖有製作但目前找不到,107年度之年度決算申報表及股東可扣抵稅額表會在108年5月底前製作出來,至於其餘文書因原告同時從事相同行業,擔心提供資料後會有機密文件外洩造成公司損害,故不便提供。又公司法第48條僅規定查閱,原告無從請求抄錄、複製或影印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
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有限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第11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分為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與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則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與轉帳傳票三種。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至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自得依上開規定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5年內之會計憑證及10年內之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權利。
㈡經查,原告係順鑫發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被告則為該公
司之董事兼代表人,有順鑫發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雄院審訴卷第6頁至第7頁背面),而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原告得行使監察權,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即被告查詢順鑫發公司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又員工薪資清冊、傳票、憑證、統一發票,係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會計憑證;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進貨簿、銷貨簿、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年度決算申報表、財產目錄、股東可扣抵稅額表,則為商業會計法所謂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是原告請求被告應交付查閱之文書即107年起訴前之5年內如附表一編號8至11所示文書,及10年內如附表一編號1至7、12所示文書,即屬有據。至被告雖抗辯稱因原告從事相同行業,如提供資料會有機密文件外洩造成公司損害,故不便提供云云,然查,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具體名稱,解釋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是原告主張行使此部分文書之監察權,並非無據,被告所辯上情,既未提出事證陳明上開文書究有何商業機密應予保護之情形,殊難認原告行使上述查閱權將造成順鑫發公司機密外洩而損害順鑫發公司,被告所辯尚無足採。至被告另抗辯稱如附表一編號1、2、7之文書已無留存100年度之部分,請原告自行向國稅局申請云云,然被告既承認確有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2、7所示文書之情事,且對原告負有提出前述文書以供其查閱義務者為被告,則不論前開文書是否僅留存於國稅局,被告自仍負有提出上開文書供原告查閱之義務,被告前述辯解,復屬卸責之詞,無足憑取。
㈢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應交付查閱之文書另包含附表二所示文書等情,經被告以並未製作附表二所示文書等語置辯,是原告應先將請求查閱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逐一具體、特定,並舉證證明其現實上存在且由被告占有中等情。而觀之附表二所示文書,本為各公司基於其業務性質、公司屬性、經營習慣,各有其製作與否之考量,縱認順鑫發公司依法有製作附表二帳簿表冊之義務,然與順鑫發公司現實上是否確有製作,亦屬二事,倘若順鑫發公司未依法製作,應屬該公司及其負責人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而涉有行政裁罰之問題,仍無解於原告之舉證責任,是原告並未舉證如附表二所示文書現實上確由順鑫發公司製作而存在並為被告所持有,原告此部分請求,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㈣準此,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文書供其查閱,為有
理由,至原告請求查閱如附表二所示文書,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行使監察權,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需要核對勾稽,囿於人類之記憶力有限,而原告請求查核文書,內容繁多,僅以肉眼檢視方式查閱,實無法記憶其內容,尚難達到行使監察權之目的,為使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能確實有效行使其監察權,以保障股東權益,原告主張由其以影印、抄錄、複製之方式查閱,尚屬合理且未逾查閱之必要方式,是其此部分之請求,亦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置於順鑫發工業有限公司,由原告以影印、抄錄、複製之方式供原告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附表:
┌──┬──────┬──────────────────────────────┐│編號│年份 │ 被告持有之順鑫發公司文件名稱 │├──┼──────┼─────────────────┬────────────┤│1 │100年1月1日 │①營業報告書(全未提供) │⑨員工薪資清冊(全未提供││ │起至107年4月│②資產負債表(100年度尚未提供,其 │ ) ││ │1日 │ 餘已提供) │⑩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 │③損益表(100年度尚未提供,其餘已 │(全未提供) ││ │ │ 提供) │⑪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表 ││ │ │④現金流量表(全未提供) │(僅提供101年至106年度,││ │ │⑤股東權益變動表(全未提供) │其餘未提供) ││ │ │⑥現金簿(已提供) │⑫薪資申報表(全未提供)││ │ │⑦進貨簿(全未提供) │⑬財產目錄(全未提供) ││ │ │⑧銷貨簿(全未提供) │⑭日記簿(全未提供) ││ │ │ │⑮總分類賬簿(已提供) ││ │ │ │⑯明細分類賬簿(全未提供││ │ │ │) │├──┼──────┼─────────────────┴────────────┤│2 │102年4月1日 │①形成上述各項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報稅資料(即編號1)之傳票 ││ │起至107年4月│(全未提供) ││ │1日 │②員工打卡明細(已提供) ││ │ │③各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員工薪資支付證明(已提供) ││ │ │④所有扣繳憑單存根聯(已提供) ││ │ │⑤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往來明細及對帳單(已提供) ││ │ │⑥所有支票存庫存摺(已提供) ││ │ │⑦股東可扣抵稅額表(107年度尚未提供,其餘已提供) ││ │ │⑧所有進貨與銷貨交易之原始憑證(全未提供) ││ │ │⑨所有統一發票(全未提供) │└──┴──────┴──────────────────────────────┘附表一:
┌──┬──────────────────────────────┬──────────┐│編號│ 文件 │ 年份 │├──┼──────────────────────────────┼──────────┤│1 │資產負債表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2 │損益表 │ │├──┼──────────────────────────────┼──────────┤│3 │進貨簿 │100年1月1日至107年4 │├──┼──────────────────────────────┤月1日 ││4 │銷貨簿 │ │├──┼──────────────────────────────┤ ││5 │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 │├──┼──────────────────────────────┤ ││6 │財產目錄 │ │├──┼──────────────────────────────┼──────────┤│7 │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表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 │ │月31日、107年1月1日 ││ │ │至107年4月1日 │├──┼──────────────────────────────┼──────────┤│8 │員工薪資清冊 │102年4月1日至107年4 │├──┼──────────────────────────────┤月1日 ││9 │形成上述各項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及報稅資料(即編號1至8)之傳票│ │├──┼──────────────────────────────┤ ││10 │所有進貨與銷貨交易之原始憑證 │ │├──┼──────────────────────────────┤ ││11 │所有統一發票 │ │├──┼──────────────────────────────┼──────────┤│12 │股東可扣抵稅額表 │107年1月1日至107年4 ││ │ │月1日 │└──┴──────────────────────────────┴──────────┘附表二:
┌──┬──────────────────────────────┬──────────┐│編號│ 文件 │ 年份 │├──┼──────────────────────────────┼──────────┤│1 │營業報告書 │100年1月1日至107年4 │├──┼──────────────────────────────┤月1日 ││2 │現金流量表 │ │├──┼──────────────────────────────┤ ││3 │股東權益變動表 │ │├──┼──────────────────────────────┤ ││4 │薪資申報表 │ │├──┼──────────────────────────────┤ ││5 │日記簿 │ │├──┼──────────────────────────────┤ ││6 │明細分類帳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