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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登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明堂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規定甚明。查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明堂之起訴聲明請求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尚未提供之文書置於順鑫發公司,由原告以影印、抄錄、複製之方式供原告查閱。」,經本院審理後,判決結果為:「一、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置於順鑫發工業有限公司,由原告以影印、抄錄、複製之方式供原告查閱。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該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人對本院原審判決上訴人應提供附表一所示之文書以供被上訴人以影印、抄錄、複製等方式查閱之敗訴部分,核非對於身分上或親屬關係之權利有所主張,屬於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附表:

┌──┬──────┬──────────────────────────────┐│編號│年份 │ 被告持有之順鑫發公司文件名稱 │├──┼──────┼─────────────────┬────────────┤│1 │100年1月1日 │①營業報告書(全未提供) │⑨員工薪資清冊(全未提供││ │起至107年4月│②資產負債表(100年度尚未提供,其 │ ) ││ │1日 │ 餘已提供) │⑩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 │③損益表(100年度尚未提供,其餘已 │(全未提供) ││ │ │ 提供) │⑪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表 ││ │ │④現金流量表(全未提供) │(僅提供101年至106年度,││ │ │⑤股東權益變動表(全未提供) │其餘未提供) ││ │ │⑥現金簿(已提供) │⑫薪資申報表(全未提供)││ │ │⑦進貨簿(全未提供) │⑬財產目錄(全未提供) ││ │ │⑧銷貨簿(全未提供) │⑭日記簿(全未提供) ││ │ │ │⑮總分類賬簿(已提供) ││ │ │ │⑯明細分類賬簿(全未提供││ │ │ │) │├──┼──────┼─────────────────┴────────────┤│2 │102年4月1日 │①形成上述各項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報稅資料(即編號1)之傳票 ││ │起至107年4月│(全未提供) ││ │1日 │②員工打卡明細(已提供) ││ │ │③各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員工薪資支付證明(已提供) ││ │ │④所有扣繳憑單存根聯(已提供) ││ │ │⑤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往來明細及對帳單(已提供) ││ │ │⑥所有支票存庫存摺(已提供) ││ │ │⑦股東可扣抵稅額表(107年度尚未提供,其餘已提供) ││ │ │⑧所有進貨與銷貨交易之原始憑證(全未提供) ││ │ │⑨所有統一發票(全未提供) │└──┴──────┴──────────────────────────────┘附表一:

┌──┬──────────────────────────────┬──────────┐│編號│ 文件 │ 年份 │├──┼──────────────────────────────┼──────────┤│1 │資產負債表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2 │損益表 │ │├──┼──────────────────────────────┼──────────┤│3 │進貨簿 │100年1月1日至107年4 │├──┼──────────────────────────────┤月1日 ││4 │銷貨簿 │ │├──┼──────────────────────────────┤ ││5 │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 │├──┼──────────────────────────────┤ ││6 │財產目錄 │ │├──┼──────────────────────────────┼──────────┤│7 │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表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 │ │月31日、107年1月1日 ││ │ │至107年4月1日 │├──┼──────────────────────────────┼──────────┤│8 │員工薪資清冊 │102年4月1日至107年4 │├──┼──────────────────────────────┤月1日 ││9 │形成上述各項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及報稅資料(即編號1至8)之傳票│ │├──┼──────────────────────────────┤ ││10 │所有進貨與銷貨交易之原始憑證 │ │├──┼──────────────────────────────┤ ││11 │所有統一發票 │ │├──┼──────────────────────────────┼──────────┤│12 │股東可扣抵稅額表 │107年1月1日至107年4 ││ │ │月1日 │└──┴──────────────────────────────┴──────────┘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等
裁判日期:201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