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瑞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曜鴻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