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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哲瑋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健生兩造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86號給付合夥盈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04,4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
裁判日期:201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