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3號原 告 游淑蘭
游淑月游智雄游鄭玉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複代理人 唐雨瑄律師被 告 朱美姿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劉家榮律師複代理人 陳婉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原因關係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8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