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0號原 告 傅志鵡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 告 賴志鵬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被 告 賴招娣
傅銀根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鴛鴦被 告 賴秀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民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另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9 月30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法官職務調整之故,爰裁定再開辯論,其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