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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錫文視同上訴人即 原 告 王素蓁即王素美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錫慶

王品淵卓莉蓁卓志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正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