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0號上訴人即被 告 李自若送達代收人 柯咨吟被上訴人即原 告 黃寶璿
黃仲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30號第一審判決敗訴不服,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