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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9號上訴人即原 告 詹清坤送達代收人 郭美惠被上訴人即被 告 詹傑有

詹宗益詹德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55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15,200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裁判日期: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