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 告 汪仁琦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張立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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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處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朱雅蘭律師林鈺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貳、六、㈢第9行關於「…自始即…」之記載,應更正為「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