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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抗 告 人即原 告 王大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10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裁判日期: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