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 告 方崑德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被 告 李坤霖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前陳明所請求者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二十四條之授權金或銷售利潤之權利金;被告應提出本件系爭蘭花品種自一百零六年起迄今之銷售數量及金額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