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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吳阿蘭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

陳樹村律師被 告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被 告 陳志杰

蔡幼陳天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裁判案由:清償利息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