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 告 黃奕成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被 告 明通樂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郁嘉被 告 瑋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瑋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7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四項之確認利益(按:訴之聲明第一項已請求塗銷);訴之聲明第五項所確認債權為何(簽發借據之時間、地點);訴之聲明第六項所確認本票之發票人、發票日期;訴之聲明第七項關於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標的、租賃期限、租金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