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右昌聯合醫院即黃森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亞洲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8,343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