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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俠客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淑貞聲 請 人 秦世誠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 條定有明文。次按和解之聲請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駁回之:一、聲請不合第

7 條之規定,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破產法第10條第

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僅提出聲請狀,並未提出破產法第7 條所規定之完整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小玲附表: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並彙整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三、上開債權人清冊(含附件所示債權人名冊)之債權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商號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四、具體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並按債權人人數附具影本。

(按:所謂之「擔保」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2 條:「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之規定)

五、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上開債務人清冊之債務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商號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七、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受償債務或受執行債權之債權發生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八、如有稅捐、罰款未繳納者,請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