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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68號視同上訴人 侯吳村祉被上訴人 吳嘉琳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侯吳村祉為視同上訴人吳基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視同上訴人吳基發於本件審理中死亡,侯吳村祉為其繼承人等情,有其等之戶籍資料可稽,惟未據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等人聲明承受訴訟,茲依首揭規定裁定命侯吳村祉為視同上訴人吳基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淑卿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