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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 告 馬興淦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葉張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茲因被告請求,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五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裁判日期: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