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 告 馬興淦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葉張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茲因被告請求,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五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