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99號聲 請 人 金安心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知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威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金安心醫院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劉知樂即金安心醫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