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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4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71號債 權 人 許林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鉛、林素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和解筆錄所載,本件為同時履行,請釋明債權人交還所有權狀之日為何?(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款及第2 項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二、承上,如債權人係於107 年12月28日前交還書狀,又本件債權清償日為107 年12月28日,則台端自民國107 年12月2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債務人於107 年12月29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利息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