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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3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05號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育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張育凱未依約給付月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張育凱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張育凱於簽約時為未成年人,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務人張育凱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債權人於108 年11月5 日提出之切結書之簽章,非債務人張育凱之法定代理人,此有債務人張育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