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陳靖未依約給付月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陳靖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陳靖於簽約時為未成年人,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陳靖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債權人於108 年
5 月30日提出共同連帶簽約人之簽名非債務人陳靖之法定代理人,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