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2號聲 請 人 海德汽車修配廠法定代理人 賴海湋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甲存帳號為「02496-1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000000000 」,請確認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貴廠為獨資亦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賴海湋即海德汽車修配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