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1號聲 請 人 李豐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OOO即李嘉年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信託專簿。
三、依台端提出之土地謄本所載,本件為信託財產,請釋明以OOO即李嘉年之繼承人為相對人之依據為何?(按信託法第
8 條第1 項規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第45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2 項)」又第36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準此,受託人死亡,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信託關係不因而消滅,惟受託人之任務因其已死亡而終了,為使信託事務得以賡續辦理,應依上開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