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 請 人 王相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基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羅基合所有坐落高雄○○○區○○○段631 、
665、666 、667 、668 、739 之2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完整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台端僅提出土地標示部分) 。
四、依台端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所載債權人為王昱詠,請提出台端之更名登記,或提出王昱詠將契約書所載之債權讓與台端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及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羅基合之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羅基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