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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 請 人 黃旭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倪志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倪志瑋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之謄本列印時間為108 年

5 月27日,迄今已距3 個月之久,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確認債權金額為何?(台端事實理由第三段所載前後不一,請再確認)

四、相對人倪志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