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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1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謝錦在關 係 人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自足人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許自足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於106年3 月24日變更擔保債務人為關係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自足;關係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

7 年3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關係人許自足於106 年8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均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關係人共同簽發之本票2 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3916、3917號核發本票裁定,又上開不動產於108 年10月29日因信託關係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8 年度司票字第3916、3917號裁定暨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表一:

┌──────────────────────────┐│建物︰ │├─┬──┬──────┬────┬──────┬──┤│編│ 建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權利││ │ ├──────┤材 料 及│──────┼範圍││ │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 │ ││號│ 號 │ │ │ 合 計 │ │├─┼──┼──────┼────┼──────┼──┤│1│高雄│高雄市阿蓮區│鋼鐵構造│一層:3,738 │全部││ │市○○○○○段1318│1層 │ │ ││ │蓮區│、1319、1320│ │ │ ││ │崙子│地號 │ │ │ ││ │頂段├──────┤ │ │ ││ │284 │港後134 之24│ │ │ ││ │建號│號 │ │ │ │├─┴──┴──────┴────┴──────┴──┤│備註: │└──────────────────────────┘附表二┌──────────────────────────┐│建物︰ │├─┬──┬──────┬────┬──────┬──┤│編│ 建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權利││ │ ├──────┤材 料 及├──────┼範圍││ │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 │ ││號│ 號 │ │ │ 合 計 │ │├─┼──┼──────┼────┼──────┼──┤│1│高雄│高雄市阿蓮區│鋼骨構造│一層:1,430.│全部││ │市○○○○○段1694│1層 │49 │ ││ │蓮區│、1695地號 │ │ │ ││ │崙子├──────┤ │ │ ││ │頂段│港後134 之29│ │ │ ││ │380 │號 │ │ │ ││ │建號│ │ │ │ │├─┴──┴──────┴────┴──────┴──┤│備註: │└──────────────────────────┘附表三:

┌───────────────────────────┐│土地: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權利││號│市 ○區 ○段 │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路竹│下坑│1364│特定農業區│2,076 │全部│├─┼──┼──┼──┼──┼─────┼────┼──┤│2│高雄│路竹│下坑│1365│特定農業區│1,966 │全部│├─┴──┴──┴──┴──┴─────┴────┴──┤│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12-30